〔記者楊伶雯╱台北報導〕為強化澄清媒體報導的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效性,櫃買中心修正「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」及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」部分條文,上櫃公司發現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之各款情事,或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有價證券行情,或與事實不符者,應立即發布重大訊息說明,且至遲不得逾當日中午12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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