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楊伶雯╱台北報導〕證交所重申,借券用途除賣出外、還包括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、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、認購(售)權證、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、及因應ETF的實物申購或買回、及融資性借券等用途;證交所強調,借券≠借券賣出≠打壓股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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